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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控诉丈夫婚内出轨,坚决要求离婚并索赔精神损害赔偿,女方的诉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近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
王某(女)与杨某经人介绍认识,2015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二子,因被告杨某外出打工期间出轨第三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王某诉至法院请求与杨某离婚并请求赔偿其精神损失50000元。
该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中从王某举证的证据可看出,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内出轨第三者的事实存在,给女方的精神造成了严重伤害,属于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杨某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依法酌定支持王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出轨不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且有违道德准则,无过错方离婚的同时精神上承受着感情不忠的负担和压力,其主张损害赔偿于法有据,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供稿:张钦)